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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 中日并非水火不容

2004/7/5 0:00:00       
    近来,中日在能源领域的利益冲突点凸显,特别是围绕俄罗斯石油管道之争、围绕日本对中国在东海海域开发油气资源的反应,两国媒体做了很多报道,出现了一定的情绪化倾向。有人预言“中日能源冲突时代正在到来”,“与中日经济存在互补性不同,中日在能
    源方面不存在‘互补性’,因此两国在能源方面的冲突在所难免”等等。
    那么,中日在能源问题上真的是“水火不容”,只有竞争没有合作吗?事实并非如此。从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核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节能等在内的“大能源”的观点看,中日在能源问题上完全可以做到“合作大于竞争”。
    八大合作领域
    在谋求石油供应多元化方面,中日存在竞争,但也需加强对话与合作
    早在80年代,就有学者提出应开展中日俄等国的能源合作。俄拥有资源之优势,中国拥有劳动力、地利以及部分技术(油气勘探等)之优势,日本拥有资金与技术之优势,构成了一种实实在在的互补关系。但结果出现了中日在获取俄罗斯油气来源方面“狭路相逢”、过度竞争的局面,忽视了即使作为同一油气来源的追求者,彼此间也需进行对话与合作的重要性。这不仅不利于我们以合理代价获取所需之能源,而且有可能进一步陷入能源竞争与政治摩擦互相刺激的恶性循环。
    在开发东海油气资源问题上,中日“和则两利,斗则俱伤”
     唯一出路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避免出现两国有关岛屿海域的主权争端与两国能源竞争相缠结的复杂局面。如果中日为争夺东海油气资源发生冲突,其结果只能像两个婴孩爬上桌子争枪一杯牛奶,最后结果只能是把牛奶打翻。
    维护来自中东地区的石油运输线方面中日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
    中国进口石油一半以上来自中东地区,其中80%通过马六甲海峡的海上运输线;日本进口石油的80%以上也要通过这条运输线。这说明中日进口石油运输线在一定程度上是重合的,有着共同的运输安全利益。近年来马六甲海域海盗活动猖獗,安全形势堪忧,如2001年在这一带发生了600多起海盗劫船事件,经济损失100多亿美元,共同维护石油运输线安全成为中日加强合作的一个紧迫课题。
    为应对国际石油供应发生动荡和突变,中日需与亚洲各国共同开展在石油储备方面的合作
    煤炭依然是中日使用的重要能源之一
    日本是世界最大的煤炭进口国,其煤炭进口约占世界煤炭贸易量的1/4,中国依然是日本最重要的煤炭供应国之一,而日本向中国积极转移煤炭清洁利用技术也有利于保护包括中日在内的亚洲各国共同家园的清洁。
    在天然气、核能领域,中日合作有着很大潜力
    天然气、核能等是最重要的“替代能源”。中日在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有着很大的合作空间。在核能方面,日本目前有52座核电站在运行,有3座在建设中,还有8座进入建设准备阶段,其核电设备制造技术堪称世界一流。中国已有的核电站中就引进了日本的设备和技术,今后中日在核电开发、核电安全、核燃料处理等方面也有着很大的合作空间。
    日本在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方面走在世界前列,但相对缺乏利用空间。
    中国计划到2010年将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总发电量的比例提高到10%,也就是翻一番还多。如能将日本的先进技术与中国广阔的利用空间相结合,必将有力地推动世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2002年日本利用太阳能发电的数量约占世界的一半,而且首先应用于产业部门,可见日本在利用太阳能发电方面成绩卓著。如能将其大规模地推广到中国阳光充沛的广阔地区,日本先进的太阳能发电技术必将大有“用武之地”。
    堪称世界节能典范的日本可向中国转移节能技术
    日本每单位能源消耗所生产的GDP相当于美国的2.76倍、中国的大约6倍。如果中国在加强自身努力的同时,注意引进日本先进的节能技术,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既能缓和日趋紧张的国际能源市场竞争,又有利于环保。
    竞争与合作的十字路口
    可以说在能源问题上,中日正处在“是以竞争为重还是以合作为重”的十字路口上。为了加强合作缓解竞争,中日应尽快改变目前这种“政治关系冰冷”局面;应避免进行只考虑本国利益而将他国利益“置之度外”的过度竞争;应坚持朝核问题六方会谈所体现的“地区高于双边”原则,就建立东亚能源共同体开展地区性多边对话,仿效欧洲从“煤钢共同体”走向联合的经验,通过加强能源合作推进亚洲地区全面合作;此外,也值得考虑利用日本对华ODA来大幅度加快其先进的节能、可再生能源技术向中国及其他亚洲国家转移。
    最近日本一些政客大肆渲染中国同日本争夺全球油气资源。他们忘记了在中国能源消费中有相当部分恰恰是日本设在中国的生产据点所消费的生产耗能与日本向中国出口大量汽车等消费品所引起的民生耗能。他们一方面大谈“中国特需”、“中国机遇”,承认中日经济高度的相互依存关系;另一方面却制造所谓“中国能源威胁论”与“中日能源冲突论”,如果不是别有用心,那也是缺乏起码常识与良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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