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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明确小煤矿安全责任

2004/6/30 0:00:00       
    淮南市市政府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小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工作职责。
    《意见》规定,各县区政府及国土、公安、工商、劳动等有关部门必须承担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并且明确了对发生事故小煤矿的处罚措施:一次发生死亡1~2人事故的,责令停产整顿,待事故调查结束、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发生死亡3~9人重大事故的,责令停产整顿,经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估后,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发生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也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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