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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 电价均增2.8分

2004/6/28 0:00:00       
    从市物价局获悉,为着力疏导电价矛盾,调节电力供求,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04年6月15日抄见电量起,适当调整天津市电价水平,规范电价管理。
    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2.8分,用于解决电网投资还本付息、电厂煤炭涨价、新投产发电机组定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按照国家规定,天津市各类用电每千瓦时价格为:大工业用电由0.419元调整为0.449元,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由0.578元调整为0.616元,非居民照明用电由0.646调整为0.688元,商业用电由0.608元调整为0.67元。为了扶持农业生产,对农业、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价格适当降低并改为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至于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调整,将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然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据了解,为了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本次电价调整时,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随各地工业电价统一调整;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以上基础上每千瓦时再分别提高2分钱和5分钱。
    此次电价调整后,市电力公司提价收入将用于增加电网建设投入、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禁止企业将提价收入用于提高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性支出。
    为确保国家疏导天津市电价矛盾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物价部门要求各级电力企业要认真做好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努力消化电力提价影响,严禁借机搭车涨价。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物价部门将加强电力价格和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大工业商业用户实行尖峰电价
    为发挥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引导用户合理用电的作用,缓解季节性、时段性缺电矛盾,根据国家规定,天津市在现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基础上,将在夏季电力负荷高峰期间对大工业、商业用户在尖峰时段实行尖峰电价,对实施电蓄热采暖、电蓄冰制冷的用户降低低谷时段用电价格。
    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办法的具体措施是:一、对大工业用户和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户,于每年7、8、9三个月份的每日10:00—11:00时、19:00—21:00时实行尖峰电价。尖峰电价的标准在现行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再上浮10%。二、对实施电蓄热采暖和电蓄冰制冷的用户,于每年7、8、9三个月份的每日23:00—次日7:00时,降低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其标准在现行低谷时段电价基础上再下浮15%。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上述措施后,进一步加大了尖峰时段和低谷时段的用电价差,相关企业应主动调整用电时间,这样不仅能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而且能削减天津市夏季用电的高峰负荷,缓解城市电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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