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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乌海市鑫源煤矿"4•30"特大透水事故案例分析(二)

2004/6/25 0:00:00       赵跃飞
    三、事故发生时间:根据对从灾区脱险人员和矿长的调查,认定事故发生时间是2004年4月30日9时20分。
    四、事故发生地点:根据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和调查取证,确定事故发生地点为井下西巷掘进工作面。
    五、事故类别:根据事故现场勘察和取证,并经技术分析,认定这起事故是井下掘进工作面与邻矿的积水采空区打透而导致的特大水害事故。
    六、直接经济损失:经调查取证并按有关规定核实,这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7.5 万元。
    七、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该矿越界进入季节性河槽下开采,自然涌水量大,矿井南部有多处原公乌素煤矿二号井16#煤层积水老空区。
    2.该矿矿长违章指挥工人越界开采,巷道越界248米,冒险进入积水老空区下作业。
    3.在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技术措施的情况下,工人在掘进工作面放炮时与积水老空区打透,导致透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分析
    1.鑫源煤矿2003年安全评价为D类煤矿后,有关部门给该矿下达了停产整顿指令,该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擅自恢复生产,违章冒险作业。
    2.鑫源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没有专管安全的副矿长,井下作业以包带管,没有专职技术人员,没有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作业规程、灾害预防计划,没有采取有效的井下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3.矿井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生产,超能力多点出煤,对矿井存在的重大透水事故隐患重视不够,防范措施不落实。
    4.矿长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工人安全技术素质差。
    5.乌海市国土资源局及其海南分局,对已发现的越界开采违法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致使鑫源煤矿越界巷道长达248米。
     6.乌海市煤炭局及其海南分局,虽然下达了停产指令,但没有认真检查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管理,特别是对2004年2月9日以后,鑫源煤矿长达2个多月的违法生产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制止。
     7.乌海市海南区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停产整顿的煤矿,没有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八、事故性质:经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认定这起事故是因鑫源煤矿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指令,违法组织生产,越界开采,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九、事故教训
    这起事故是因鑫源煤矿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指令,违法组织生产,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乌海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虽然下达了停产指令,但没有认真检查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落实,特别是对2004年2月9日以后,鑫源煤矿长达2个多月的越界开采违法生产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制止,这是我们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该吸取的沉痛教训。
    十、防范措施
    (一)乌海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加强管理,防止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乌海市政府要尽快落实乌海市煤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区两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要明确海南区政府和乌海市驻海南区单位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各自的职责,做到职责明确,协调配合。
    (三)乌海市应认真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对安全评价为C、D类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C、D类煤矿,坚决予以关闭。
     (四)乌海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对全市所有煤矿要进行井下实测,发现超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五)乌海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法生产的矿井,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对存在瓦斯、水、火及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认真进行排查,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
    (六)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对于周边有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严格按照“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制订相应的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七)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煤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力度,对煤矿企业的用工制度,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
     (八)鉴于目前乌海地区乡镇煤矿“三下”采煤技术条件不够成熟,严禁在河床下采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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