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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货款先开发票 一单位大意吃了哑巴亏

2004/6/10 0:00:00       
    肥城某煤矿将煤卖给济南某化工厂,在化工厂还没有支付煤款的情况下,煤矿竟开具了发票。由于化工厂一直拒绝付款,煤矿遂将化工厂诉至法庭。昨天,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煤矿的诉讼请求
    肥城某煤矿将煤卖给济南某化工厂,在化工厂还没有支付煤款的情况下,煤矿竟开具了发票。由于化工厂一直拒绝付款,煤矿遂将化工厂诉至法庭。昨天,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煤矿的诉讼请求。
    据煤矿的有关人士讲,1999年8月,济南某化工厂从他们煤矿购买了原煤140吨,单价180元,总计25200元。应对方要求,煤矿于同年9月1日向这家化工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一张。但货款后经煤矿多次催要,化工厂却一直拒绝支付。
    2003年11月,煤矿持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将化工厂诉上法庭,要求化工厂支付欠款及损失。而化工厂称,他们已经将货款付清了,煤矿出示的发票本身就是他们已经付清货款的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煤矿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化工厂又不认可的情况下,仅凭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主张债权,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了煤矿的诉讼请求。
    齐鲁晚报律师团律师、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李金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日常交易惯例,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收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而不是债权凭证,煤矿以此为证据,难以证明化工厂未付过货款,所以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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