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煤炭经济政策,对推动煤炭企业深化改革、扭亏脱困和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 用,但局限性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行业间和行业内各类煤矿之间的不公平竞争问题还大 量存在,不公平竞争使煤炭行业与其他行业及行业内各类煤矿的差距越来越大;煤炭企业 沉重的社会负担、基金负担和税收负担超过了煤炭企业的承受能力;煤炭企业低下的经济收益,导致煤炭市场信号失灵,制约了煤炭工业的发展后劲和经济运行的良性循环,影响了市 场配置资源机制的形成;过低的劳动报酬不但影响了职工队伍的稳定,还影响了职工素质和 煤炭科技水平的提高;一方面有不少的煤炭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还不符合WTO的规定,另一 方面我国利用WTO的有关例外规则不足,利用WTO有关新加入国家、发展中国家、向市场经济 过渡国家和有关初级产品优惠政策不足。
因此,煤炭行业需要进一步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完善市场公平竞争机制,以建立市场公平竞 争的环境。
1 实行公平税负,减轻煤炭企业负担的政策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十分重视税收的公平和效率问题,澳大利亚政府用国家的税费在企业现金 净流量占的比重、全部投资资金利润率等指标来评价一个国家内各行业和企业的税收负担的 轻重。我国也应当建立行业和企业税收负担评价体系,正确处理国家与煤炭行业及其他行业 、煤炭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公平税负问题。
企业税收负担反映着国家对企业税收的课征强度。在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的7年中,原属中 央财政的煤炭企业纳税金额平均比税制改革前的1993年每年增加了52亿元左右。1994~20 00年 平均不含税的总的税负达14%,比1993年税负5.74%提高了8.26个百分点,超过了煤炭企业 的承受能力,已严重影响了煤炭工业的发展。
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显示,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以后,煤炭工业与其他工业相比,也显失公 平。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3年)和《中国统计年鉴》(2001年)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全 国工 业税收负担比例为6.08%,其中全国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为8.22%,而煤炭工业为14%,比全 国工业高7.92个百分点,比全国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高5.78个百分点。我国煤炭企业的税收 政策,不能反映煤炭行业是高投入高风险行业,煤炭行业不仅不能获得高额回报,而且远远 超过一个国家以利润为基数的税收不得超过50%的比例和世界银行为发展中国家推荐的50%的 比例。
我国煤炭企业内部各类煤矿的实际税负也各不相同,形成行业内的不公平竞争。我国的小煤矿前几年偷税漏税非常严重,例如有一个地级市在乡镇煤矿整顿中反映,关井压 产前该市 存在的200多个小煤矿中,有过纳税记录的仅有几家。有的地方对小煤矿实行包税制,国 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比规模以上煤炭企业的纳税税率低得多。
1.1 改革和完善增值税
当前,除美国和澳大利亚以外的100多个国家都实行了增值税。增值税几十年来的实践 证明:整个税率仅一两档的简单划一的增值税结构虽然有利于发挥增值税的优点,但是这种 增值税束缚了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机制的运用。因此,世界上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税率都是 多元的。欧盟各国设定了部分商品为零税率,低档税率为基本税率的2.17%~50%不等,高 档 税率为基本税率的133%~275%不等;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电力、燃料、粮食均采取了税率优 惠的政策,有的国家实行了零税率或低档税率。我国增值税的主要问题是:
(1) 我国的增 值税是简单划一的增值税结构,基本税率为17%,没有设高档税率,低档税率为13%(是基本 税率的76.5%),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增值税的税率档次太少,低档税率和基本税率 相差太小,束缚了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机制的作用。
(2)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为生产型增值税 ,煤炭企业购进生产用的固定资产和矿井水平延深等井巷工程的外购材料、电力等支出不 能抵扣,形成重复交税。煤炭行业是固定资产投资大的行业,加重了煤炭企业的税负。
(3) 煤炭出口不能完全退税,进口煤炭在进口时虽然补交了增值税,但没有重复交税问题 ,国 产煤炭比进口煤炭的税负更重,形成国内外煤炭产品的不平等竞争。
(4) 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行业不实行增值税,一方面形成与交纳增值税行业的不平等竞争,同时 又形成税收征管困难。
按照国务院既要建立新的增值税机制,又要照顾煤炭行业的实际困难,不增加国有重点煤 炭企业的税负水平,保持1993年3.35%的税负原则的精神,建议国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增 值税。将煤炭企业作为增值税进一步改革的试点行业,由当前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型增 值税。允许煤炭企业将购进生产用的固定资产和矿井水平延深等井巷工程的外购材料、电力 等支出,按照17%的比例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允许煤炭生产企业从农民手中购进的煤矿 特殊用料视同农产品准予按10%的进项税抵扣;保留对煤炭企业内部自产自用产品不计税政 策,煤炭企业办社会投入中的外购部分准予扣税;同时,我国可以借鉴欧盟部长会议向欧盟 各国的建议,实行三档复式税率制度,设定基本税率的基点为17%,低档税率设13% 、6%两档,出口商品为零税率。煤炭企业可以在总体上保持1993年3.35%的税负水平上, 实行 零税率或低档6%税率。在煤炭企业作为增值税进一步改革试点之前,比1993年税改前多交的 税负按实际增加额采取“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的办法,返还给煤炭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