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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得收取煤矿费用.

2004/6/4 0:00:00       关永辉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关于福建省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我省将开展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使矿井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求。
    方案规定,政府部门不得向煤矿收取联合改造费用。煤矿采矿权价款,按煤矿投入生产后煤炭实际产出量每吨1元标准收缴,煤矿不预先交纳采矿权价款。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收缴的采矿权价款,按省、市、县三级以2∶1∶7比例分别解缴各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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