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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要求我国恢复焦炭出口的最后通牒到期

2004/5/27 0:00:00       姚志德
    焦炭出口放也难,不放也难
    5月21日是欧盟委员会要求我国取消焦炭出口许可证的“最后通牒”期限。
    我国的焦炭出口许可证制度是从2004年1月1日起针对“焦炭或半焦炭”实行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内行业对焦炭产品的需求,减少生产焦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此举减少了我国焦炭的出口数量,但也引起了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强烈反应。据海关提供数据,2004年1-4月,全国焦炭出口量为330.7万吨,比去年同期下降了四成多,许可证管理对焦炭出口宏观调控效果明显。我国焦炭主要出口至欧盟、日本、美国、韩国、南非、巴西、印度等地,除日本和美国还保持原贸易量以外,其他国家均有不同幅度的下降。作为焦炭主要进口地的欧盟,今年1-4月从中国进口87.7万吨,同比减少了将近六成。在难以找到焦炭产品的合适替代进口国情况下,欧盟对我国实行焦炭出口许可证制度反应强烈。
    面对欧盟要求我国放开焦炭出口限制的“最后通牒”,专家分析,现在中国进入了“两难”局面,如果立刻放宽许可证管理,立刻会带来不少负面影响:
    首先,利益驱动造成焦炭行业投资过热,目前,焦炭的价格由300元/吨涨至1200元/吨左右。如放开许可证管理,巨大的利润将会刺激焦炭的生产,但焦炭生产需要大量的煤炭、电力资源,在目前资源紧张的环境下,焦炭企业将面临生产原料和电力不足的困难。
    其次,一旦放开管理,小煤窑、小炼焦厂就会死灰复燃。这些小工场由于没有综合利用设备,将带来资源浪费和环境灾难。炼焦行业是一个重污染行业,每炼一吨焦炭,就将排出一吨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如没有相应的环保设备,环境灾难将不可避免。发达国家大量进口我国的焦炭,相当于在大量出口污染。
    海关人士表示,此次欧盟的“最后通牒”,再一次提醒了我们。中国作为一个人均资源相对匮乏的发展中国家,资源和环境一直是发展的瓶颈,发展能源出口项目一定要慎重;此次“焦炭”纠纷,希望能够对改善我国能源生产结构、消费方式有点警示作用,以便进一步增强抵御能源危机的能力。此外,中国相关企业应该合理地运用关税及非关税政策,确保我国能源产品在对外贸易中处于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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