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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县法院已以重大责任事故罪 矿长科长被判刑

2004/4/27 0:00:00       李祖武 马莉
    上周,泸县法院已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处因玩忽职守、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导致矿井瓦斯爆炸 4人死亡、 7人受伤的熊银州、夏世华、王三荣拘役 4个月缓刑 6个月。
    泸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熊银州、夏世华、王三荣在分别担任泸县兴隆煤矿安全科长、电工组长、代理矿长期间,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人员于 2003年 9月 25日到该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电器设备严重失爆,明接头多;北翼一平巷 5、 6、 7岔子风扇串联且安放在回风巷中;总回风巷瓦斯超限达到 0.8%等安全隐患,并在当日作出限期 3日整改的指令书,明确要求停止北翼一平巷 5、 6、 7号岔子作业,保证总回风巷瓦斯符合规程要求。 27日,夏世华拆去了 7号岔子的风机电源线, 29日上午在未完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人员在王三荣的陪同下检查了总回风巷及南面工作面,王三荣汇报北翼 5、 6、 7号岔子已经停产整改,因此未带安监人员检查 5、 6、 7号岔子,以致误导安监人员认为该矿已经整改,表示同意恢复生产并继续整改,同日下午熊银州安排夏世华接通 7号岔子的风机电源。 9月 30日上午, 7号岔子恢复生产,下午 4时许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经查,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通风系统不合理,造成瓦斯积聚,生产作业中触动失爆电线产生短路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鉴于该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既有三被告人的重大责任也有安监人员的失职因素,因此对三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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