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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贱卖国有资产 安徽皖北矿业公司改制疑云

2004/4/21 0:00:00       范利祥
    产权之争
    1997年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皖北公司注册资本为224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1527万元,职工个人募股713万元。
    在濉溪县有关部门提供给记者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中附带的一个濉溪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文件(国资委(2002)05号)“关于安徽皖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授权经营的意见”中却说,将该公司的“国有股(国家资本金)1527万元,授权给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来经营。
    如果这1527万元为“国有股”的话,再加上“全部退回”给股东的股金,这2240万元也就名正言顺地成了“国有资产”,皖北公司首先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的行为也就能“说得过去”。
    “我们是根据公司(皖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变更的,而且在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县财政局的一个文件(‘濉国资(2000)22号’文件)中也已经把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1527万元界定为国有资产了。”濉溪县工商局的一位人士这样告诉记者。
    原皖北公司的一位财务人员却说:“这1527万元是企业的净资产,不是国有股,而是‘集体股’。”而且“这里边包括历年来职工福利基金所节余的690万元,其他就是企业的一些应收账款等等,怎么能是国有股呢?”
    “即使追踪到皖北公司的前身土型煤矿,我们也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它是集体企业。”原皖北矿业集团的一位副矿长说。
    记者手中的材料证明,1985年4月20日,土型煤矿所在地——原濉溪县马桥区公所呈报给县政府的一份“关于开发濉溪县土型媒矿的报告”(马字(85)11号)中有这样的描述:“……(该煤矿)打算采取‘……按人集资,按股分红……’的基本原则(进行经营)……”而且,1985年4月29日,该报告得到了濉溪县政府的批准(濉政字(85)第34号)。
    胡庆丰也表示,该1527万元实际上已经通过职工购股、赠送一股的方式全部由职工买断了,即为股东所持有;“另外,我们还通过入股的方式,增加了企业的资本金713万元,这样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就达到了2240万元。”
    建行追讨
    建行淮北分行一位负责人表示,在皖北公司进行改制时,该公司尚欠建行4000万贷款。“但改制时并没有给我们通报一声,作为最大的债权人,我们一直蒙在鼓里。”而且,皖北矿业公司产权转让所得、公司剩下的有效资产在此后几乎被处置殆尽,但所得款项分文未还贷款本息。
    2001年4月29日,建行淮北分行紧急向安徽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皖北矿业公司必须归还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撤消被告的产权转让合同。
    在一审判决中,建行胜诉。建行淮北分行清偿贷款本息债务的诉讼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产权转让合同”的撤消请求却被驳回。
    2002年4月12日,建行淮北分行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撤消“产权转让合同”。当年7月12日,安徽省高院通知当事人,8月27日上午准时开庭。
    2002年8月23日,濉溪县以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名义,下文免去经股东依法选举产生的董事长胡庆丰的职务,同时又免去了总经理汤德东的职务,并任命县煤炭局局长张玉明为皖北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8月24日,濉溪县有关部门又在当天的《淮北日报》刊登了一个“遗失声明”:安徽皖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胡庆丰说,其实这套资质文件当时仍在留守人员的手中);同一天,濉溪县有关官员到县工商局变更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及营业执照,“制造”了一批相关的文件资料。
    于是,在2002年8月27日的法庭上出现了这样的一幕——胡庆丰和他的两个委托代理人以及新任命的法人代表张玉明与其两个委托代理人;两套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等文件同时出现在法庭上。法官只好宣布:延期开庭。后来,法院决定,由张玉明出庭。
    2002年10月16日,安徽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皖民二初字第11号]):撤消产权转让合同。
    数月“拘禁”
    获悉安徽省高院的判决结果后,胡庆丰立即回到濉溪,打算重振皖北公司。
    2002年11月24日上午9时,皖北公司所属的三座煤矿及公司机关副矿级以上干部共25人在濉溪县友谊宾馆会议室召开会议,研讨下一步的工作计划的时候,被公安干警带走,据濉溪县有关人士称,他们被抓的理由是:非法集会。
     同年12月2日,胡庆丰被“刑事拘留”。12月16日,胡庆丰以涉嫌“受贿罪”被逮捕。他告诉记者,“行贿者”是他以前“处理”过的一名职工,该职工提供给濉溪县法院的证据是:他在淮北百货公司买了一个型号为70号的某品牌的空调私下送给了胡庆丰。
    但胡庆丰当庭出具了他手中当初购买该空调的发票。购买地点为淮北九州大厦,型号为60。生产该空调的厂方也表示:“我们从来没生产过70号的空调,而且当时还没有在淮北百货公司投放。”
    尽管如此,一直到2003年6月28日,胡庆丰才被宣告“无罪释放”。
    本报记者了解到,对于安徽省高院撤消产权转让合同的判决,淮北友谊汽车修理改装厂厂长张全贤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安徽省高院对此进行再审。2003年12月16日,省高院下达再审判决([2003皖民二初字第12号]),维持原判。张全贤再次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胡庆丰告诉记者,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下来后,他会起诉濉溪县有关部门对他实施的长达数月的“拘禁”。但他希望这场官司早点结束,因为皖北公司“再也经不起折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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