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新的发展机遇,煤炭基本建设要得到快速、良性发展,必须清理障碍,创造良好的资源条件、政策环境、市场环境。
强化资源管理,加快勘探
当前,应该进一步明确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并应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强化对煤炭资源开发总量的规划和控制,建立保护、节约和储备煤炭资源的制度和措施,加强煤炭资源勘探行业管理,完善和强化煤炭行业地质勘探单位资质条件和市场准入管理。要为大型国有煤炭企业和煤炭基地设立资源接续区及后备区,煤炭矿业权管理必须符合煤炭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国家应建立稳定的煤炭地质勘探资金投入渠道,支持煤炭基础地质勘探和主要矿区详查工作,建立完善煤炭资源勘探投融资体制,增加国家对煤炭资源勘探公益性投入,完善煤炭资源勘探商业性投资机制,加快煤田地质勘探进度,使煤炭资源的勘探工作超前于基本建设发展,满足可供建井所需的精查储量要求。
强化开发规划管理
首先,应强化中央政府对煤炭开发规划的行业管理职能,长期不间断地抓好做实,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能源发展战略,组织制定煤炭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开发规划。明确煤炭行业统一的开发规划设计编制单位,由政府出资使之具体做好并及时调整完善煤炭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各矿区总体开发规划。规划的内容应主要包括煤炭生产力布局和矿区井田范围、资源储量、生产规模、建设顺序、开发方式等。
煤炭开发规划的编制要吸收各有关方面参加并广泛征求意见,规划在一定时期内一经确定,应受到法律保护,未经原批准部门审批不得变动修改。规划中的相关内容可向有关行业和有关方面公告,各级政府、煤炭开发者和相关组织由此可了解并严格遵守规划的法定要求,接受社会对各级政府和煤炭开发者的公开监督,将此作为规范矿区开发秩序的主要措施之一。
规范煤炭建设市场秩序
煤炭是我国相当长时期内的主要一次能源,是能源安全的基石,因此,必须对煤炭工业加强管理和调控,不宜高度市场化,应在体制、资源、规划、市场、环境以及标准规范、统计信息等源头和基础性工作上强化行业管理,明确管理主体与责任主体。
目前,应该进一步修订并严格执行煤矿设计规范和技术政策,严格对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开发强度和生产周期等方面的监管,禁止乱采滥挖,制止资源浪费,提高煤炭生产开发的技术门槛,规范煤炭建筑市场,特别是项目法人业主单位的市场行为。
政府在行政审批煤炭建设项目时,应定期向相关行业、有关方面公告已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以及开工、投产规模等,建立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
保持适度煤矿建设规模
煤矿建设规模的确定应根据市场对煤炭的有效预期需求,并考虑煤矿建设周期、资源勘探程度和资金投入能力等因素。尤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煤炭行业本身更应顾及市场供应的饱和度,保持煤炭供应适度从紧状态,根据煤炭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开发规划,调控和保持全国煤矿建设均衡、协调、适度规模发展。建设规模过大或失控,易造成重复盲目性建设,浪费破坏资源,冲击市场供需关系;建设规模控制过小,则不符合市场发展需求,必然出现滞后性的煤炭供给隐患和短缺。因此,必须在建设的源头实行适度调控,做到有序开发,保持适度煤矿建设规模,以保证煤炭建设持续协调、健康有序发展。
建议今后全国新建煤矿建设规模控制在1亿吨至1.2亿吨水平。1979年至2001年全国年均开工新建矿井规模1237万吨,最高时为3590万吨,最低时仅有114万吨。
同时,仍要坚持慢决策、快建设的原则,每个建设项目乃至矿区的开发建设必须做好与各方面有关的前期论证和可行性分析研究,开工后即一气呵成,避免项目开工后再停建、缓建,人为延长建设工期。
坚持协调同步发展原则
矿区建设要坚持以煤为主,推进洁净煤和煤的深加工发展,形成以煤炭为基础的电力、化工、建材、运输等多产业协调发展格局,综合利用煤矸石、劣质煤、煤层气、矿井水等矿区资源。另外,还必须考虑环境、安全等以人为本的因素。矿区建设的同时,必须同步建设环保生态项目,通过建设高水平生产力煤矿和保证作业安全的现代化煤矿,改善煤矿的工作环境。
煤炭资源集中区的矿区基础设施和外部配套设施应统一规划、统一协调建设,避免或减少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的现象。
鼓励大型煤企“走出去”
鼓励有条件的大型煤炭企业到境外投资办矿,跨国发展经营,充分利用“两个资源、两个市场”,“走出去”形成大型跨国矿业集团,加入国际竞争行业,开展国际合作,实现国际化经营。鼓励他们立足国内,充分利用国外优质煤炭资源,在国际范围内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实现互利双赢共同发展的目的。
在有利的情况下,国内可直接利用国外优质煤炭,这样既可保障国内煤炭供应,又可保护节约和储备国内煤炭资源,还可带动国内煤机产品出口和技术、劳务出口,带动国内煤炭企业更好地发展壮大,参与和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
同时,要重视“引进来”工作,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法规,积极吸引外资参与国内煤炭资源勘探、煤矿建设、煤的深加工综合利用和矿区环境生态治理等。
建设投资应多元化
要增强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投融资能力,使其成为开发建设大型和主要煤炭基地的投资主体,鼓励大型煤炭企业与电力、钢铁、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合,多元融资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但国家对重点规划矿区、重要产煤矿区、较困难的国有大型发展中矿区煤炭建设项目,应按现有国家规定注入35%以上的国家资本金,并对建设期的贷款根据情况给予贴息,注意规避信贷扩张带来的金融风险。其他煤矿建设项目资本金也不要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和数量必须能保障工程项目连续建设的需要。
应制定并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和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后才允许项目开工建设的制度,否则不得批准立项,不得批准开工,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项目不予工程竣工验收,从源头上杜绝建设项目让利、垫资,乃至拖欠工程款等恶习的发生和蔓延。
促进建筑企业技术进步
以建立注册采矿、选矿和建造师等执业资格制度为契机,开展多层次、多方位的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更加注重个人专业技术注册执业资格,进一步提高人员整体技术素质,壮大技术力量。
针对今后煤矿建设规模的增加和均衡发展、建井深度的逐渐加大和地层条件的不断复杂等特点,应尽快提高施工装备水平和设备能力,对国有大型施工企业主要施工装备申请政府贷款贴息进行技术改造,特别是更新和增补大能力的施工设备。以深立井快速优质高效施工为重点,对600米左右厚冲击层和粘土层需采用冻结法、钻井法施工的关键设计施工技术进行攻关突破。继续坚持并树立安全为天、质量为本的宗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是永恒的主题,建筑企业必须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管理、装备及技术创新等方面每年安排固定的投入。
改革完善建设项目管理组织实施方式,推进有条件的大型设计和施工企业向工程项目总承包、多功能性工程公司或与国际接轨的具有融资能力的工程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公司方向发展,在国内外市场进行工程总承包或项目管理。逐步建立完善以个人执业资格为主、企业资质为辅,企业和个人资信监督管理、诚信评价及失信的惩戒机制。逐步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及职业责任保险。积极配合建设部对深化建筑业改革指导意见和扶持政策的出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要求,主动积极支持和帮助施工企业通过政策支持、协调协商、诉诸法律等方式3年内基本解决施工拖欠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