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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障能源持续利用条款”入宪的议案

2004/3/11 0:00:00       何勇
    案由:
    能源已成为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并危及国家未来生存安全,拟提请在《宪法》中加入“国家保障能源持续利用”条款。
    案据:
    能源已成为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
    中国人均能源占有量远低于俄罗斯和美国,仅为世界人均能源占有率的一半。按每一美元生产总值能耗计算,中国比发达国家能耗高4—5倍。2003年,我国发电量以接近GDP增速2倍的速度增长,但全国还是有21个省份出现不同程度的限电。中国已成为煤炭、钢铁的世界第一消费大国,继美国之后的世界第二石油和电力消费大国。一方面是能源短缺,一方面是能耗的飞速扩张。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是建立在大量消耗能源的基础上,这种能源制约的瓶颈作用愈来愈大。
    能源关及国家未来生存安全。
    如果能源消耗与经济增长同速,到2020年我国一次能源需求总量将从现在的14.8亿吨标准煤达到约60亿吨,以目前的能力根本无法做到能源的供应。世界煤炭还能烧230年我国还能烧70多年;世界石油还能用40多年我国现有石油还用不到20年。如果不依靠进口,此类一次性资源不久将枯竭。如果依靠大量进口,我国将会对国外产生强大的经济依赖,独立自主无从谈起。从国际上看,西方一些国家在多少年前即封存了自己的油田煤田而大量进口,并展开激烈的国际间能源争夺,甚至上升为能源资源争夺战的国家战争。随着世界性的能源短缺,能源遏制严重影响着国家的未来生存与安全。这一切已经敲响了我们国家生存安全的警钟。
    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是能源的持续利用。
    我们绝不能以牺牲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和国家未来安全,换得经济的一时发展。我们必须从现在开始:进行能源资源的战略性储备;对煤、石油等有限资源开展有效的节能降耗;进行风能、太阳能、氢能、生物质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大力开发利用,以最终作为常规能源的替代能源;进行国际间能源的强势竞争,扩展海外能源权益。
    方案:
    能源的持续利用关及社会的持续发展,因此必须把能源问题提到国家战略发展的高度来对待。鉴于能源危机及能源在国家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建议在宪法中加入专项条款,从而使“能源持续利用”成为与“环境保护”、“控制人口”成为同等地位的“三大基本国策”。
    在宪法总纲第九条之后加入此条款作为第十条:“国家保障能源可持续利用,进行战略储备,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使能源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其余条款序号向后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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