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尘控制区管理,进一步改善市区大气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 将已建设的14个烟尘控制区调整为7个烟尘控制区:
1、 太平烟尘控制区(东四条路以西、江堤以北、西三条路以东、光华街以南);
2、 爱民烟尘控制区(北安路以西、光华街以北、新华路以东、地明街以南);
3、 西苑烟尘控制区(西三条路以西、海浪路以北、西十二条路以东、宁北街以南);
4、 东苑烟尘控制区(东七条路以西、江堤以北、东四条路以东、光华街以南);
5、 向阳烟尘控制区(新华路以西、西海林街以北、兴中路以东、地明街以南);
6、 北山烟尘控制区(宁北街、光华街、绥满铁路线以北、北环城山以南除爱民、向阳控制区以外区域);
7、 南江烟尘控制区(宁北街、光华街、绥满铁路线以南、江堤以北除太平、西苑、东苑控制区以外区域)。
二、上述烟尘控制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三、集中供热网敷设范围内的所有燃煤供热锅炉、生产锅炉,应当按要求分期分批并入集中供热(汽)网。
四、烟尘控制区内集中供热网敷设范围以外的供热锅炉、生产锅炉以及烟尘控制区内的窑炉、茶炉、大灶和各类小炉灶应当使用清洁燃料,达到国家规定的烟尘排放标准。
五、在烟尘控制区内排放烟尘的单位,使用锅炉在10蒸吨/小时以上(含10蒸吨/小时)的,必须在每年的11月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排污情况;10蒸吨/小时以下的锅炉及窑炉必须每两年申报一次;所用锅炉、窑炉、大灶等污染物排放设施、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六、凡在烟尘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项目的单位,必须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严格控制产生新污染源。
七、本通告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设、经贸、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共同做好烟尘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过去发布的关于建设烟尘控制区和无黑烟控制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二00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