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业务范围的监理企业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一般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企业。
第十八条 煤炭工程建设监理招标范围和标准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委托监理的单位按照国家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定监理合同。
第二十条 煤炭工程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企业指定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根据企业法人代表授权范围、时间和内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接受企业管理层、项目法人的检查与监督,监理企业需撤换或变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并通知各有关承包商。
第二十一条 煤炭工程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一般只宜担任一个项目的监理工作,视项目的具体情况兼职不超过两个项目。
第二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阶段,监理企业必须在现场设立项目监理部;监理部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接受监理企业业务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监理部在项目全面履行监理合同后解体。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监理部应根据监理规划,确定监理部的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制定规章制度和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确定有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监理部人员配备要合理。
第四章监理取费行业指导价标准 第二十四条 考虑到自1992年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联合以〔1992〕价费字第479号《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以来,国民经济、各类取费和价格水平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对监理服务内容的扩大和责任的加强,根据煤炭行业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以及监理服务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取费行业指导价标准和监理人员配备参考标准,供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是工程项目法人依据签定的监理合同支付给监理企业的监理酬金,它是构成工程概算的一部分。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由监理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四部分组成。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计算方法及其标准。
(一)按工程投资额的百分比计算
1.工程投资额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总造价,它是指建筑安装费、设备费,但不包括项目法人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培训费以及工程保险费等。
2.监理费标准若在两档之间时,用内插法确定监理费。
3.考虑到工程情况的不同和市场因素,在保证监理质量的前提下,可在取费指导价标准基础上作适当正负调整,但不宜低于10%。
(二)按工作时间计算 一般情况下,不宜按百分比计算监理费时,应按商定的监理工作人数和时间计算监理费。
1.当不足一个月时,按每天计算,每天按8小时计;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每小时150元;
(2)监理工程师:每人每小时100元;
(3)监理员及其他:每人每小时60元;
2.当超过一个月时,按每月计算,每月按20.92个工作日计;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每月8000~10000元;
(2)监理工程师:每人每月6000元;
(3)监理员及其他:每人每月4000元;
(三)煤炭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人员配备参考标准
煤炭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人员配备参考标准注:a)矿山工程包括矿建、土建、安装三类工程的人员;
b)立井井筒工程系指一个井筒配备的人数。
(四)国外监理机构的监理酬金和外资、中外合资、国内贷款的煤炭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酬金可参照国际惯例计算,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确定。
第五章惩戒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监理法规开展监理业务,维护行业信誉和企业利益,提高服务质量,满足规定监理人员配备要求,执行监理取费行业指导价及有关规定,不得降低服务范围和标准,不得以超标压价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监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 监理企业应不断提高科技含量,努力降低监理成本,以质量、服务和信誉进行竞争,而不以恶性销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