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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2004/3/5 0:00:00       
    为改善市区大气环境污染,提高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特作如下通告:
    一、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西十二条路、兴中路以东,北山街、东地明街以南,纤维路、裕民路、阳明新路、东七条路(平安街以南)以西,南江堤以北。
    二、 高污染燃料包括:(1)原(散)煤 ;(2)煤矸石、粉煤、煤泥;(3)燃料油(重油和渣油);(4)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5)非洁净固硫型煤(燃烧后排放物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可排放硫含量大于0.3%、灰熔点小于1250℃、空气干燥基低位发热量低于4800千卡/千克)。
    三、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区域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本通告发布前已指定的煤炭交易市场在2005年后不得销售高污染燃料,2005年前禁止向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四、 该区域内使用生产锅炉(10蒸吨/小时以下)、窑炉、茶炉、大灶和各类小炉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鼓励使用清洁燃料。10蒸吨/小时以上(含10蒸吨/小时)生产锅炉使用单位要加大技改力度,积极实施清洁生产,2005年后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五、 该区域内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网敷设范围内的所有燃煤取暖锅炉,应当按要求并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网,暂不能并网的取暖锅炉和热网敷设范围外的取暖锅炉必须燃用清洁燃料,做到达标排放。
    六、本通告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设、经贸、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共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
    七、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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