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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暂停新办6万吨以下小煤矿 提生产安全费用

2005/1/11 10:54:26       
   随着煤价上扬,受利益驱动,一些地区无证非法开采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现象有所抬头。市政府日前发出《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要求全市各区县(市、自治县)在新的一年里,必须严把煤炭生产经营门槛。

    严格准入条件

    《通知》要求,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矿井,将由当地政府责成煤炭管理部门和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矿井生产权和资源开采权,再由当地政府组织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矿产资源和矿井资产,经评估后实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按所有权权属进行分配:

    年产9万吨及其以下的矿井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年产6万吨及其以下的矿井年内发生两起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年产3万吨及其以下的矿井年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年产1万吨的矿井年内发生一起3人以上重大事故或零星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超过3人的。

    对拍卖的无人认购的矿井,将由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同时,将暂停新办6万吨以下的小煤矿。

    严格准运制度

    销售煤炭必须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禁止非法矿井的煤炭产品流向市场。收购倒卖非法矿井煤炭产品的企业将受到严肃查处。

    建立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将由煤矿按照原煤实际产量按月从成本中提取,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市级国有企业按8元/吨标准提取,区县(自治县、市)国有煤矿及其他非国有煤矿按10元/吨标准提取。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在2005年4月底以前,凡一个乡镇出现一处属于该关闭但未真正关闭或死灰复燃的小煤矿,无论发生事故与否,该乡镇政府分管领导要停职检查;发现有两处以上者,该乡镇政府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凡一个区县(自治县、市)有两个以上这样的乡镇,该区县政府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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