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和年度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视矿区范围面积按年度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不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将受到处罚。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在30日内缴纳,并从缴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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