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12月29日在北京召开的“2005年度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会议”上获悉,2005年电煤价格定价原则初定,在这个最新原则中,2004年9月底实际结算价成为重要的价格基准,一般电煤售价不能超过该基准价的8%。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欧新黔向大会透露,电煤价格的确定原则是,凡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确定的价格执行,并优先考虑衔接运力。对尚未签订合同的电煤,以2004年9月底实际结算的含税车板价为基础,在8%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对于原由市场调节的非重点电煤合同,2005年纳入重点合同的,以2004年9月底实际执行的价格为基础,在8%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当时实际执行的是重点合同价格就以重点合同价格为基础;实际执行的是市场价格就以市场价格为基础。
对于东北、内蒙古东部地区今年10月份已协商确定的合同中,电煤价格高于2004年9月底实际结算价8%的情况,以协商定的价格为准。
对于新投产发电机组的电煤价格,以签订合同的煤炭企业2004年9月底重点合同和非重点合同的加权平均价格为基准,调整幅度同样为8%。
欧新黔强调,煤炭价格的确定,坚持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基本原则,落实煤炭供需企业协商定价自主权,任何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企业自主定价。在市场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政府可依法进行必要的干预。
她还公布了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的“三优先、三符合”原则:优先考虑电力、化肥、冶金、居民生活和出口等五个重点行业;优先考虑中长期合同和大宗、直销、直达列合同;优先考虑供需双方已协商确定价格的合同。“三符合”原则是符合铁路、水路合理流向、流量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项目的审批规定;符合国家统筹兼顾、实施宏观调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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