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策意图来看,发改委恐怕仍旧是希望利用行政控制的手段,来削弱煤炭价格上涨造成的电力企业成本上涨的压力,同时,也可能冀望靠此手段来达到抑制通货膨胀的目的。但笔者认为该项政策的实际可操作性存在一定隐忧。
从操作性上看,煤电联动价格机制的落实,将主要依靠发改委对煤炭价格信息的掌握程度,因为中国的电价体系,恐怕是中国目前最为复杂的一个单一同质产品的价格体系了。在我们国家,每个省、市、自治区的电价水平不一样;每个市、县、区的电价水平也不一样;而在同一区域不同的电力用户,其价格水平也不一样;甚至24小时之内,同一用户的价格也不一样。对于发电企业来说,每个电厂的上网电价水平都不一样。
煤电价格联动之后,将迫使确定电厂上网电价的手段,只能采用成本法来计算,否则,煤电价格联动将无法实施。那么,早就由于无法准确衡量电厂成本效率而为前人所诟病的成本法,将再次以行政法规的手段而不得不继续采用下去。这种情况下,我们今后将如何继续进行电力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呢?一个明显的冲突是,在同一个电网公司,不同电厂的上网电价必须依据竞价原则来确定。如果竞价的结果,高于/低于煤电价格联动之后的价格,那么,我们应该判罚谁违背了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规定呢?而在已经试行竞价上网的东北电网和华东电网,控制煤炭价格涨幅的情况,又会在多大程度上导致市场的价格信号失灵呢?
这些问题,是将来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市场化的改革之中,行政控制的手段无论如何,都会在各个不同的领域表现出它的不适应症。除了与电力体制改革可能发生政策冲突之外,发改委似乎在收集煤炭价格信息上,也必须有操作性的考虑。
目前,中国煤炭市场的价格体系,也同样是一个分煤种、分地区、分经销商、分用户的复杂体系,而且几乎没有有效的价格统计体系。举个例子,中国目前在流通环节大约存在7000万吨左右的煤炭,不知是从何地来,在哪儿,也不知道到何处去,试问,这部分煤炭的价格如何统计?如果以电厂上报的成本信息作为统计依据,那又如何避免发电企业高报煤价上浮成本的情况呢?
可以说,在煤价和电价体系都极为复杂的情况下,发改委此项联动价格机制的安排,将有可能增加发改委在日后制定价格决策的难度,并可能在今后引发市场对于“回归计划”的质疑。从这个角度讲,这个联动价格机制的安排须尽力避免没有简化问题,反而使得问题更加复杂化,市场的作用,也更难加以利用,发改委有可能将自己推上了煤电矛盾焦点的前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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