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目录》以条目的形式,对鼓励和限制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
一、鼓励类: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作),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石油勘探开发新型仪器设备设计与制造。
2、煤炭及伴生资源勘探、开发,煤层气勘探、开发;
3、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4、铜、铅、锌矿勘探、开采(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5、铝矿勘探、开采(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等。
6、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作),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7、硫、磷、钾等化学矿开采、选矿;
8、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利用(煤炭气化、液化、水煤浆、工业型煤),煤炭洗选及粉煤灰(包括脱硫石膏)、煤矸石等综合利用;
9、节约能源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等。
二、限制类:
1、钨、锡、锑、钼、重晶石、萤石等矿产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
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3、金刚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
4、特种、稀有煤种勘查、开发(中方控股);
5、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天青石开采;
6、禁止外商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7、禁止外商投资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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