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要坚决打击非法开采行为,规范煤炭生产秩序。凡在关闭之列的矿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立即予以关闭,并炸毁井筒,填平场地,限期注销或吊销证照;对已关闭、报废矿井要加强巡查和监控,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止死灰复燃、非法生产;对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评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整顿或经整顿仍不达标的矿井,要依法予以查处或关闭;各地要在深入开展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同时,开展以“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特别是以瓦斯治理为重点的集中专项整治工作,防止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同时,对小煤矿非法生产要加大打击力度,对出现小煤矿非法开采的,除依法追究组织生产人员的直接责任外,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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