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003年,贵州全省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32.29万吨,其中工业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57.02万吨,生活及其它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75.27万吨。二氧化硫是影响贵州城市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贵阳、遵义、都匀、凯里、铜仁、兴义和清镇7个城市,二氧化硫年均浓度值超过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值,其中遵义、都匀和凯里3个城市超过三级。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相关要求,到“十五”期末,贵州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要降至127.6万吨,其中"酸雨控制区"要减少25.8%。而“十五”是贵州实施“西电东送”工程的关键时期,按照规划,全省将新增燃煤发电装机580万千瓦左右。据此测算,到2005年,全省电力行业将增加二氧化硫排放量7.85万吨以上。严格控制和防治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这是有效控制二氧化硫污染的关键。
为此,贵州省作出以下规定:
在省中心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一律不再新建、扩建燃煤电厂,各城市原则上不建热电联产项目。当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全省城镇燃气和农村沼气等清洁能源规划实施步伐,以大幅度削减因民用燃煤而增加二氧化硫排放量。
对燃煤电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进行严格把关。在“酸雨控制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燃煤电厂,必须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贵阳电厂新建20万千瓦机组和原有20万千瓦机组,按照“以新带老”的原则,确保脱硫设施与新发电机组同时运行。目前按预留脱硫场地安排的黔北电厂、纳雍电厂,要在2010年之前建成脱硫设施。而在其他已列入规划但尚未正式开工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脱硫设施。
对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实施限期治理。在2005年以前,关停清镇电厂、头步电厂、水城电厂和各地方电厂所属5万千瓦以下的小火电机组,以及企业非工艺要求必建的自备电厂5万千瓦以下小火电机组;2007年以前,清镇电厂、凯里电厂必须实施脱硫;2010年以前,安顺电厂一期、金沙电厂、盘县电厂、习水电厂和水城电厂必须实施脱硫。
切实加强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并用于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认真落实各项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措施。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燃煤电厂的规划用地,督促落实为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平衡而承诺的各类治理项目。对相关企业的脱硫项目,要规定其完成期限并督促其落实资金和保证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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