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办法》明确规定:省内所有煤矿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必须为煤矿井下职工这一特殊劳动群体办理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每年缴纳一次保险费。煤矿井下作业职工意外伤害是指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在井口(露天坑口)以下进行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因遭受顶板、瓦斯、机电、运输、爆破、火灾、水害及其他事故造成的人身直接伤害(不含职业病),并导致身体残疾或死亡的意外事故。意外伤害保险的缴费标准按不同类型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区分,井下职工缴费金额暂定为:国有重点煤矿120元/人/年;地方国有煤矿180元/人/年;乡镇及其他类型煤矿240元/人/年。这一保险制度的实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井下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在井下作业遭受意外伤害后能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有效地分散了企业风险,促使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减少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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