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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矿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试行办法》

2004/12/3 20:18:00       
人民网太原12月3日电 记者安洋报道:今后,山西省煤矿井下职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后,不仅能够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更可以获得意外伤害保险带来的补偿。

针对煤矿发生事故后,职工的合法权益仅仅依靠工伤保险常常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这种情况,最近,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煤炭工业局《山西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省内所有煤矿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必须为煤矿井下职工这一特殊劳动群体办理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每年缴纳一次保险费。

煤矿井下作业职工意外伤害是指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在井口(露天坑口)以下进行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因遭受顶板、瓦斯、机电、运输、爆破、火灾、水害及其他事故造成的人身直接伤害(不含职业病),并导致身体残疾或死亡的意外事故。意外伤害保险的缴费标准按不同类型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区分,井下职工缴费金额暂定为:国有重点煤矿120元/人/年;地方国有煤矿180元/人/年;乡镇及其他类型煤矿240元/人/年。集体登记人员缴费标准分别按上述标准的50%缴纳。缴费标准实行1~2年后,按煤矿企业工伤发生率、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的使用以及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拉开缴费档次,实行浮动费额。

目前,山西阳泉市保险代办处已正式挂牌成立,开始实质性操作,地方煤炭企业的井下职工有望在明年年初全部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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