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12月31日前,全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全部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低
瓦斯矿井要安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到期完不成的煤矿一律关闭。严禁越层越界和超能力突击生产,对拒不改正的坚决予以关闭。强化对小煤矿事故隐患的整治,限期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对于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应进行整改或停产整顿的矿井,要及时下达整改或停产整顿通知,对拒不整顿或经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矿井,必须依法予以关闭。
通知要求,凡按规定应关闭的矿井,必须立即予以关闭,并炸毁井筒,填平场地,吊销证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不具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予颁发许可证,从源头上加强对小煤矿的安全管理。凡在2005年1月13日之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一律立即停止生产。对于拒不停止生产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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