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说,根据《煤炭法》等相关法规,湖北省各矿山企业除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以外,必须为应保人员按年度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各保险公司均可经营矿山企业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保险业务由各财产险公司经营。企业可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并由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办理时,最低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标准,保险费由投保企业统一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应平等协商,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湖北保监局有关人士介绍,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安全保障体系和防范机制不健全,事故发生后往往给地方政府和企业造成沉重负担。引入保险公司参与企业风险管理,一方面可利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等经济杠杆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及时赔付可在灾后重建、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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