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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细则规定 无安全许可证采煤最高罚50万

2004/11/18 14:10:57       
    《吉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于近日出台。细则对我省煤矿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的条件及费用提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安全费用从月产量成本中提取 

    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费用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按月提取,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大中型煤矿吨煤提取3元—8元,小型煤矿吨煤提取10元;低瓦斯矿井的大中型煤矿吨煤提取2元~5元,小型煤矿吨煤提取6元。煤矿企业所提取的安全费用,应确保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煤矿企业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个矿(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4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煤矿企业应当与临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安全出口 

    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许可证将被撤销 

    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使用假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少罚10万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改建、扩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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