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还明确了煤矿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监管部门的关系,地方煤矿监管部门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关系,以及地方安监部门与煤炭企业的关系。《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建立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通报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资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工作中听取地方相关部门的意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杜绝重复执法和“一事两罚”,努力提高执法效率。
《意见》提出,调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布局,在监察任务繁重的地区适当增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湖北、广东、广西、青海、福建5省(区)增设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更名为区域性监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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