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了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的标准,并要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1、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指原统配煤矿和地方统配煤矿)吨煤10元到15元。2、除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炭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吨煤15元。3、外省在山西开办煤矿(包括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独资等),比照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吨煤15元。
《办法》还明确了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和外省在山西开办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的分成比例及具体支出用途,其中:1、矿留13元/吨,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2、上缴2元/吨(由煤炭管理部门收取后逐级上缴),专门用于省、市、县瓦斯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更新支出、煤矿安全救护、安全纠察、救护通讯费用、煤矿安全整顿经费等,其中:市、县两级留1.7元/每吨(市与县比例由各市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交省煤炭工业局0.3元/吨。
《办法》还明确了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这一办法的出台,预计全省每年可以提取安全费用60.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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