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省里决定除青南地区、边界地区和零星分散的煤矿产地以外,新设置采矿权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每年30万吨;凡未达到规定勘探程度的矿区,一律不得进行开采;在海北、海西重点产煤区,达不到青海省政府开采规模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青海煤炭资源丰富,但去年以来,青海省的煤炭开发出现了过热现象。据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高聚平介绍,煤炭开发企业涌入青海不但对能源和交通运输形成了压力,同时一些规模小、技术力量弱的企业还对环境造成了破坏,任其发展,一段时间后很可能导致供大于求的局面。
目前,青海省正加紧修订《青海省煤炭资源开发规划》。省政府要求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涉及配置煤炭资源时,必须依据法定权限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自行承诺资源配置和优惠政策。坚决杜绝无证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承包、转让行为。此外,省政府还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得随意减缴、缓缴或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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