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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订新标准征收焦炭行业排污费

2004/9/22 10:29:49       
    在9月20日,从相关部门获悉,太原焦炭行业排污费从9月19日起按新的标准征收,对逾期拒不缴纳的,处以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据了解,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的新标准为: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上的机械化焦炉,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装置且运行正常的,按吨焦18元计收;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装置的,按吨焦80元计收。焦炉炭化室高度在2.8米至4.3米之间的机械化焦炉,按吨焦25元至100元计收。炭化室高度在2.8米以下的机械化焦炉,在关闭之前,按吨焦50元至120元计收。未经山西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违法违规建成投产的,按山西省政府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关闭,未关闭前按吨焦120元计收排污费,直至彻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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