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发文要求“对原省已经列入的遗留问题矿井,应按照有关程序申办证照,2004年12月31日未取得有关证照的一律予以关闭”。迄今,我市尚有180处省定保留矿井及遗留问题矿
井未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其中有57处省定保留和遗留问题矿井尚未进行初步验收和初步验收未通过。市政府要求各县(市、区)督促煤炭局和煤矿严格按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20条)要求整改,并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9月30日前完成煤矿矿区范围的核定工作,安监部门对尚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的“安全评价”优先安排。为集中精力做好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和发证工作,除今年年底,明年年初煤炭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的矿井之外,暂停办理已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的扩界及井口变更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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