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过去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是机焦每吨2元、改良焦5元、土焦20元,从今年6月1日起改为: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上的机械化焦炉,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装置且运行正常的,按吨焦18元计收;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装置的,按吨焦80元计收。焦炉炭化室高度在2.8米至4.3米之间的,按吨焦50元至120元计收。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建成投产的,按山西省政府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关闭,未关闭前按吨焦120元计收排污费,直至彻底关闭。
对于早已明令取缔关闭仍在生产的土焦、改良焦炉立即予以取缔,并从2004年1月1日起按每吨200元追缴排污费。焦炭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环境监察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报政府批准,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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