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将矿井核定能力纳入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年度动态管理之中,对超核定能力生产、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矿井,除依法收回煤炭生产许可证外,还将吊销矿长资格证。
按照山东省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的通知》,任何人都不得向煤矿下达超核定能力的生产任务和以超核定能力生产为基础的利润指标;煤矿不得超核定能力组织生产。考虑矿井各主要生产系统的富余系数和市场需求的变化,矿井产量在核定能力基础上可有一定的浮动余地,但其实际生产能力不得超过核定能力的1.1倍,并作为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的依据予以考核。
同时,山东省明确规定,开采煤炭资源必须达到规定的资源回收率。对于违反煤炭开采程序、乱采乱挖、强采强挖、浪费资源,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规定的资源回采率的,由省煤炭工业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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