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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电煤交易指导意见》出台

2004/6/29 15:42:37       
    近日,贵州省政府出台《贵州省省内电煤交易指导意见》。《意见》规定:发电企业可直接与具备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电煤交易。由省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发电企业所需煤质要求,确定重点煤矿作为电煤供应的交易主体,确定的电煤供应主体应与发电企业协商,签订长期电煤供应合同,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 

    贵州省属国有重点煤矿、“西电东送”配套煤矿生产的电煤交易价格,由省物价部门核定。乡镇煤矿生产的电煤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到厂指导价协商确定。省内电煤价的结算实行按质计价的出厂价或到厂价结算方式。铁路运输部门在企业不欠运费的情况下,做到电煤运输计划随到随办和申请车皮计划有请必配,优先挂运、均衡运输。省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煤炭、工商等部门为省内电煤交易的协调管理及监督部门,负责协调电煤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监督交易合同的执行、向社会和有关方面公布交易单位(主体)诚信情况,必要时可采取临时调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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