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1997年后,未分别征得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增加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取消;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管理)项目,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地方出台的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一律取消。
通知还要求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清理后取消的收费项目、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将清理收费的有关情况,包括清理后保留、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涉及的收费金额等报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强调,对涉煤收费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搭车收费等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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