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共有个体煤厂20余家,年出产煤约50万吨,年应纳地方各税约150万元。但煤厂均为个体私营,由于帐务不健全,加之经营者无主动申报纳税意识,采取隐蔽生产和销售等办法隐瞒真实生产量,税务机关只能按核定征收办法征税,致使所征税额与应交税额差距较大。
今年3月,长宁县地税局针对存在的问题,会同主管煤炭税收的龙头地税所进行了专门研究,制定出了《长宁县煤炭开采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规定煤炭税收采取核定与查帐相结合的征收方法,要求煤厂在地税所的指导下3个月内必须建立健全帐目和财务制度。
在具体征管中,强化了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加强报停、歇业、技改的检查监督,由税务机关统一制作日常生产管理资料,并要求企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切实加强与安全、公安、经贸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使煤炭行业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有效的征管措施在短时间内便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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