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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口县蔡家沟“5·18”矿难暴露《煤炭法》软弱

2004/6/3 18:38:49       

    (新闻周报2004年6月1日报道)

(图)蔡家沟矿难抢险现场。抢险人员围在竖井前,等待井下的消息。

(图)蔡家沟煤矿竖井前的堆煤坑,这样的煤矿卖煤年收入可达千万元。

仅惩罚官员失职不能堵住监管漏洞

     5月20日,记者赶到了山西省交口县“5·18”矿难现场抢险总指挥部。吕梁地区煤炭监管局邹忠家副局长和地区煤炭监管局总工程师刘忠祥等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我们敌不过他们,我们被击败了,(法律)给我们的武器是棉花糖,我们要对付的却是为煤炭暴利几欲疯狂的饿狼(煤矿主)。”
    蔡家沟煤矿名义上是村办煤矿,实质上却由蔡家兄弟个人经营,蔡家沟煤矿的准确身份是“验收待批矿井”。也就是说,通过了复产验收等待批准生产。这座煤矿在2001年以前手续是全的,2001年上报省煤炭局待批,2003年11月核准为待批矿井。当时规定,年产3万吨以下的煤矿要重新整顿、重新核发证照后才能生产,该煤矿年产2万吨,自然在整顿之列。“该矿在证照还未重新核发下来时就一直大规模开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是地道的非法矿井。”
    “我们先后对该矿的违规开采查封过两次,并罚款过两次,每次3万元,共6万元(按规定,对违规开采一次只能罚款2万元)。该矿每天产400吨煤,每吨煤卖200多元,每吨煤人工成本才5元,其他开支也只不过是几元钱,纯利润达200元,一天纯收入为8万元。我们罚他两次,他一天的利润都要不完。该矿投资也就两三百万元,一年收入是两三千万元,利润是1000%。有人形容,开煤矿赚钱‘比抢银行还容易’,这一点也不假。”
    “我与煤矿安全打了几十年交道,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即为什么违规开采就屡禁不止,我最近终于想明白了,是‘暴利’。马克思曾说过,当利润达到600%时,就有人愿意冒生命危险去做,而我国近期黑矿煤炭的暴利是1000%。”
    在2003年,吕梁地区收到的违规开采煤矿罚款是1000万元,而全国还不到1亿元,吕梁就占了全国煤矿违规开采罚款额的1/10。“不能说处罚不重、打击力度不大,但这点处罚对于矿主来说只不过是‘毛毛雨’。他们违规开采所获得的利润,要远远大于他们违规开采所承担的风险。”
    邹副局长进一步向记者阐述道:“吕梁有700座煤矿,重大矿难事故平均一年才有一次,也就是说,对于一座煤矿来说,遇到这样的矿难风险几率是1/600,600年才能轮到一次。即使轮到了该矿主头上,判刑也只在7年之下,假如就判7年,但该矿开一年就收入两三千万元,就坐7年牢,每坐一年的回报是300万元,也值得。现在是‘有钱能买鬼推磨’,即使判7年刑,坐不到两年就出来了,有的甚至刚判了刑就保外就医了。”
    救护队队长温才柱气愤地说:“就这点责任他们也不愿承担,出了事故携带巨款一走了之。据说矿主蔡瑞敏听到出事后,先问井筒炸坏没有,根本不问井下的工人。在得知事态严重、已向政府报告之后,他就失踪了,把责任推给了政府。政府总不能跑吧。”
    邹副局长说:“煤矿安全事故的损失不仅仅是赔偿的问题,处理善后事宜花不了多少钱,这次事故也就用几百一千万元就了结了,这点钱对于政府来说微不足道。其更大的损失是伤亡事故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其影响之大是无法用金钱来计算的。还有就是对资源的浪费,煤炭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这些矿主为获得更多利润,加班加点疯狂开采,会使煤炭资源过早枯竭。”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有生强调说,我国煤炭安全事故大面积高频率地爆发,这绝不单是偶然现象,已经不是个别领导失职所致,它暴露出我国煤炭监管制度存在着漏洞,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煤炭安全事故频发的问题,只有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对《煤炭法》进行修改,从制度上规范煤炭开采行为。光靠高压态势处理几个煤炭监管局长、市长或县长,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如果不从制度上着手解决问题,处理了原来的官员,新官员上台煤矿安全事故同样会发生。

从制度上规范煤炭开采行为

    蔡家沟煤矿发生事故次日,山西省就召开了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整顿全省各类煤矿,对所有煤矿全部停产整顿,要求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的势头。 
    山西省省长张宝顺强调指出,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主观上的工作不落实和漏洞,绝不可掉以轻心。对产权不明晰、经营方式不规范、井下多头掘进、以掘代采、通风系统不合理、无双回路电源及未实现采煤方法改革的煤矿,一律不予复产验收。逾期不达要求的煤矿,要坚决予以关闭。从5月20日起,山西省集中一个半月时间完成关闭任务,目标是“关死、关实,力争不让一座非法煤矿漏网,绝不留下后患。”
    吕梁地区国土局一位官员告诉记者,他们正在搞试点对一些非法开采煤矿的黑矿主进行劳动教养。
    高压态势能治愈煤矿安全之癌症吗?煤矿安全事故之所以会是“按下葫芦起来瓢”,邹副局长一句话道出了根本:“对于矿主来说,违法所带来的利润,往往是因违规所受处罚而受到损失的N倍。要是反过来,煤矿违规的事自然也就解决了。”如何才能反过来,让因违规开采所受处罚而受到的损失是违规开采所带来的利润的N倍呢?    
    有人提出应向煤矿主征收巨额安全保证金,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保证金便不退还,用于安全事故善后处理或转化为罚款。
    但邹副局长摇头说,这行不通,现在已有保证金,按规定一般是30万元至50万元,这根本不起作用,如果把保证金抬高到1000万元,这样就会使一般矿主因门槛过高而不能涉足煤矿开采,在目前煤炭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势必会引起煤价上涨,是行不通的。    
    “开矿的是在赌命,但他赌的是别人的命,如果安全事故达到了一定程度,罚他个倾家荡产,判他个死刑,赌的是他自己的全部财产和自己的命,他还敢轻易下赌注,把安全当儿戏吗?”邹副局长告诉记者,“给我一个棉花糖,让我去与饿狼搏斗,注定我会失败;如果给我一根棍子或一把刀,我能与狼搏斗,胜负各占一半;如果给我枪,我一定能把狼打死,我是不怕狼的……”
    刘忠祥建议,可以采取税费杠杆,使投资煤矿开采的利润降到与其他行业相同的利润水平,即10%到20%,这样就可避免因暴利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张有生认为,向煤炭开采增收税费,从道理上讲行得通,但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却不可行,因为私人煤矿虽是暴利,但那是因为他们省却了安全投入、人身保险和偷逃了环境治理等相关税费,但国有大型煤矿由于安全投入大、负担重,也不能偷漏税费,利润并不高,去年在补贴后才出现赢利,补贴前仍处于亏损状态,如果对私人煤矿增收税费,必然也应对国有煤矿增收,否则就有悖于国民待遇的平等原则。国有大型煤矿征收高额税费后就会亏损,而小煤矿还有钱赚,只不过会少一点。对违规开采的煤矿主加大惩处力度倒是条值得考虑的办法,但要有法可依。
    《煤炭法》出台时煤炭价格较低,所以对煤炭违规开采的处罚也就偏低,例如国家规定,对违法开采的罚款为5000元到2万元,据了解,吕梁地区的起点便是2万元。前不久,吕梁地区曾专门发出通知,对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死亡1人,罚款10万元;死亡3人(含)以上,每一个人罚30万元至50万元。今年又做出规定,对于年产量3万吨以下矿井,如发生事故死亡1人,予以关闭;6万吨矿井死亡2人的,予以关闭;9万吨死亡9人的,予以关闭。“即使这样的处罚力度,还是根本不管用,人家一年能赚几千万元,罚他几十万元、关闭煤矿又算得了什么,你关闭了,我还可以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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