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凡是井田内有300米×300米实体块段煤田的矿井,必须实现壁式开采;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上的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方法改革;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矿井,具备资源条件的,要通过采煤方法改革,改造提升为9万吨以上的矿井。
《意见》要求,到2005年底,基本实现全省所有具备采煤方法改革条件的矿井,全部进行采煤方法改革,实现正规布置、壁式开采,并达到以下基本目标:一是工作面要全面负压通风;二是确保工作面有两个通畅的安全出口;三是资源回收率明显提高,采区的回采率厚煤层不低于75%,中煤层不低于80%,薄煤层不低于85%;四是以采煤方法改革为中心,促进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及装备都有显著提高。
《意见》还规定,采煤方法改革必须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坚持技术进步,有条件的采煤地区要采用综采、轻型综采和高档普采等开采方式;二是要坚持集中生产、高产高效原则,提高单产,实现“一井一面”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在保证采掘平衡的原则下,合理确定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得“以掘代采”;三是坚持提高机械化水平,应优先采用机械化采煤工艺,不适宜机采的,可考虑爆破落煤、机械运输,坚决取缔畜力运输;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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