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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提出推进煤矿采煤方法改革实施意见

2004/5/26 11:24:33       
针对全省许多小煤矿存在的采煤方法落后、资源浪费严重、安全事故频发等突出问题,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日前出台《关于推进全省煤矿采煤方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规定,凡是井田内有300米×300米实体块段煤田的矿井,必须实现壁式开采;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上的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方法改革;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矿井,具备资源条件的,要通过采煤方法改革,改造提升为9万吨以上的矿井。

  到2005年底,基本实现全省所有具备采煤方法改革条件的矿井全部进行采煤方法改革,实现正规布置、壁式开采,并达到以下基本目标:一是工作面要全面负压通风;二是确保工作面有两个通畅的安全出口;三是资源回收率明显提高,采区的回采率厚煤层不低于75%,中煤层不低于80%,薄煤层不低于85%;四是以采煤方法改革为中心,促进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及装备都有显著提高。

  《意见》还规定,采煤方法改革必须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坚持技术进步,有条件的采煤地区要采用综采、轻型综采和高档普采等开采方式。二是要坚持集中生产、高产高效原则,提高单产,实现“一井一面”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在保证采掘平衡的原则下,合理确定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得“以掘代采”。三是坚持提高机械化水平,应优先采用机械化采煤工艺,不适宜机采的,可考虑爆破落煤、机械运输,坚决取缔畜力运输。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原则。

  据了解,山西省相当一部分矿井存在采煤方法落后、资源浪费严重、安全事故频发等突出问题,已严重制约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安全生产形势的稳步好转。国家要求,2005年底以前,所有年产9万吨以下的矿井将被淘汰,在这样的背景下,山西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努力淘汰落后生产力,提高整体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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