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举报龙岩市(县、区)内应关闭的煤矿没有关闭仍在非法生产的,已关闭的煤矿擅自启封违法生产的,向被关闭的煤矿直接提供或转供电力、火工品、煤炭准运证的,运输车辆、销售单位运销应关闭煤矿违法生产的煤炭的,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涉及煤炭行业管理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违反规定入股到2004年5月20日仍未退股或以其他形式参与无证小煤窑生产和经营的,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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