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煤炭资源最低开采规模制度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出台的。制度明确规定,东胜、霍林河等11家重点煤田新上煤炭生产项目井工开采生产规模不得低于年产50万吨,2010年后不得低于100万吨:主产区内生产规模小的原有矿山,年生产能力未达到10万吨的,至2005年要予以关停:年生产能力未达到20万吨的,2010年底前关停:重点煤田以外的其他煤田和矿区也要执行这个标准,严格控制生产规模。对于林区、贫煤地区、边远地区如生产条件具备,制度规定可适当降低开采规模,但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控制生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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