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此案的被告人王建勇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舒仕兵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杨海龙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王全全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殷山、杨海龙各退1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
2002年6月22日早晨,石新泉前往山西省忻州同力民爆公司仓库,非法购得150箱,共计3600千克乳化炸药运回硐上,将该批炸药全部放入金硐副井废弃的蓄水池和巷道内。当日中午,因工人违章用电,致炸药爆炸,造成38人死亡事后,矿主指使、雇用人焚尸灭迹,企图掩盖事实真相。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新泉违反国家有关爆炸性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无合法手续,非法赊购数量较大的炸药在储藏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38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被告人殷山、杨海龙、王建勇为谋取私利,共同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物,非法承包义兴寨金矿○#脉“探矿”权后,这一矿区又发生重大爆炸事故,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殷山无探矿资质而非法承包义兴寨金矿○#脉的探矿权,有关部门发现事故隐患并向殷山提出劳动安全整改意见后,殷山置之不理,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影响极坏,其行为又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全全作为矿硐合伙人,舒仕兵作为矿硐的直接管理人员不尽职责,长期违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规定,疏于管理,最终致使炸药在储存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事故,后果特别严重。二被告人之行为均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记者吕晓宇 丁若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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