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市、县国有煤矿、乡镇煤矿依据每月实际产量每吨煤按10元标准,逐月提取安全技措费用;省属国有煤矿视矿井类别的不同,依据每月实际产量提取安全技措费用的标准分别为每吨煤6元、8元、10元和12元。安全技措费用按标准由煤矿每月及时提取、使用,自提自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政府监督,主要用于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设施完善、安全装备更新及重大隐患整改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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