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山、杨海龙、王建勇为了达到承包国有矿藏资源开采权的目的,贿赂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总计金额达40万元人民币。3名被告以每年交纳探矿费110万元将义兴寨0#脉非法承包,在既无采矿证也无探矿资格,未采取相应安全生产措施,未对下属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情况下,开采金矿,造成38名矿工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原矿井股东石新泉非法买卖爆炸物,并违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规定,在储存中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原矿井矿主殷山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劳动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置之不理,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行贿罪、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杨海龙、王建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行贿罪;被告人王全全、舒仕兵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在储存中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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