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殷山、杨海龙、王建勇为了达到承包国有矿藏资源开采权的非法目的。贿赂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总计金额达四十万元人民币,三被告之行为构成行贿罪。同时,被告人殷山在具体管理矿山作业过程中,对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出的事故隐患置之不理,导致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三十八名矿工不幸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石新泉在没有领取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供应证的情况下,一次性非法购买三千六百千克炸药,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检察机关还认为:作为负有金矿全面管理职责的金矿负责人、被告人王全全,作为具体管理井下采矿作业的开采工队负责人、被告人舒仕兵与作为监督井下生产的被告人石新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安全生产规范,违法设置爆炸物储存场所,在储存爆炸物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三被告人之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去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山西繁峙县义兴寨金矿探矿井发生炸药爆炸。事故发生当晚,金矿的非法承包人殷三等人将遇难者尸体四处转移、藏匿,甚至焚尸灭迹,随后逃离了现场。
此事件经各媒体披露后,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副总理李岚清、副总理吴邦国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查清真相。山西省警方悬赏重金捉拿逃匿的犯罪嫌疑人,不久,多名犯罪嫌疑人一一落入法网。
此前,“六·二二”矿难涉案人员、繁峙县原县长王彦平经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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