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在山西省繁峙县义兴寨金矿地域内非法采矿的殷三、杨海龙、王建勇等人为使他们在山西省义兴寨金矿○#脉的非法开采活动得到繁峙县政府和山西省义兴寨金矿的认可,分别向王彦平和杨林河行贿20万元、10万元。此外,杨海龙为给其女婿在公安部门安排工作,向王彦平行贿金条4根,共计价值29200元。2002年6月22日,由于非法开采、管理混乱,义兴寨金矿○#脉矿井内炸药发生爆炸,38名矿工死亡。事后,矿主指使、雇用人焚尸灭迹,企图掩盖事实真相。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彦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2292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彦平还无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超越管理权限,干预非本人职权范围的国有企业与无探矿资质的个人非法签订合同,并得以履行,“6·22”重大爆炸事故的发生与其滥用职权行为有关联,其滥用职权犯罪行为与受贿行为属密切联系的同一过程,依法应择一重罪重处,以受贿罪一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山西省义兴寨金矿原矿长杨林河对殷三等人是否有采矿证、探矿资质不进行考察,明知殷三等人不具备探矿的技术力量和安全生产设施,也未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山西省冶金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违反有关规定,超越职权,擅自将○#脉的探矿权非法承包给殷三等人,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鉴于杨林河主动交代收受他人10万元现金的事实,属自首,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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