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采掘埋下祸根
法院查明:1997年,下峪口煤矿成立残采队(后更名为上采队)对二号井进行回采。1999年2月,下峪口煤矿多种经营公司(简称多经公司)将该矿二号煤生产经营权承包给杨广林,之后,杨又将经营权转让给吴秀东(在逃)。1999年,吴秀东无视协议,擅自开采一号煤,在张国均指导下,朱尚奇安排工人从二号煤层直接进入一号煤层采掘。因无视正规设计方案,采掘使用柱巷式开采方法生产一号煤,致使一号煤层和二号煤层的通风形成串联风,同时还出现部分巷道风量严重不足,有害气体无法排出等问题。另外,高景明负责一号煤生产期间,违规使用无资质安检员、瓦检员等从事特种工作,使井下工人长期违规冒险作业。同时,孙改明、李祯祥及多经公司未能履行监督职责,以包代管,致使吴秀东越界开采一号煤达一年多。
贿金掩盖16项安全隐患
2000年11月,下峪口煤矿副矿长万丕相及有关部门对上采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上采队用柱巷式方法开采一号煤,同时查出上采队生产中存在16项安全隐患,于是给多经公司下达了安全检查汇总,要求一号煤应停产封闭。吴秀东、朱尚奇、张国均敷衍检查,仅停产两天后,便继续指挥工人冒险生产。
随后,孙改明、李祯祥等人多次对上采队检查,但均未对曾经提出的停产要求及16项安全隐患予以重视,致使违章开采继续进行,最终酿成48人死亡的“4·21”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孙改明、邓正兴、李祯祥在担任韩城矿务局下峪口煤矿有关领导期间,分别收受吴秀东贿金5万元、4.5万元、3万元,后在省纪检委调查爆炸事故时,3人主动交代并退还赃款。
6名责任人被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尚奇、张国均、高景明,指使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并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孙改明、邓正兴、李祯祥明确指出事故隐患后,不采取积极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同时,被告人孙改明、邓正兴、李祯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朱尚奇、张国均、高景明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抢救伤亡人员,认罪态度尚好,被告人孙改明、邓正兴、李祯祥认罪态度好,且受贿犯罪属自首,赃款全部退缴,故依法可对6人从轻处理。一审判决如后:朱尚奇、张国均、高景明3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孙改明、邓正兴、李祯祥3人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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