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均属此次治理整顿范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小煤矿一律予以关闭:非法开采的煤矿;截至2003年7月1日,未经省辖市人民政府验收通过的小煤矿;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未采取“四位一体”防范措施的小煤矿;本次验收、复查、督查不合格的小煤矿;2003年以来,发生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或发生过一次死亡3-9人事故,影响极坏、情节严重的小煤矿;截至2003年9月16日,所有小煤矿未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的。
副省长史济春要求,在整顿工作中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有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顶着不关、拖着不整、失职渎职、欺上瞒下及充当非法小煤矿保护伞的现象和人员要公开曝光,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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