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对已经关闭的4种煤矿———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工商登记证、矿长资格证)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的小煤矿,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恢复。
通知要求,对已关闭而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小煤矿,一律按无证开采、无证生产处理,由各市州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按国家规定的“六条”标准予以彻底关闭;同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指出,煤矿企业凡是要实施联合兼并、联合办矿的,生产矿井需要重新开井口的,必须经市州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施工;对擅自联合、挂靠的矿井和擅自新开井口的,当地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关闭到位。通知还要求,未经省政府同意保留的遗留问题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
通知强调,在今年6月底以前,各县市一把手牵头,组织开展一次取缔非法煤矿的集中行动,务必将非法小煤矿关闭到位;凡关不到位的,将严厉追究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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